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宏维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庞炳荣
911302960509606596
1000万元人民币
-
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签发空头支票
其他
处以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12-05
(津银支付)罚字〔2016〕第01196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冀0203民初682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代维林,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宏维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10394000
一、被告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5197000元,并以519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F某某给付利息; 二、被告D某某、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宏维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D某某、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宏维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3-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