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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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签发空头支票 | 处以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4500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2016-12-05 | (津银支付)罚字〔2016〕第0119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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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冀0203民初682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代维林,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宏维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 10394000 | 一、被告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5197000元,并以519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F某某给付利息;
二、被告D某某、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宏维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荣徽(唐山)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D某某、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宏维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