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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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川13民终4060号 | 上诉人 | - | 545000 | 一、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为: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J某某支付工程款5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6月9日;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4日;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8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以54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J某某负担2025元,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4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12300元,J某某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12-21 |
2 | 合同纠纷 | (2020)川1321执296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Z某某发现被执行人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Z某某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05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1321民初332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杨登雄,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700000 | 一、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偿还案外人D某某因(2019)川1321民初3567号民事案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函保费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1508元。
三、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Y某某的全部债务向原告Z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计6670元,由被告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0 |
4 | 合同纠纷 | (2020)川1321民初320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登雄 | 545000 | 一、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工程款5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6月9日;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4日;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8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以54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025元,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Y某某负担4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7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川1321民初507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杨登雄,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310000 | 一、被告Y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借款3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3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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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渝0110民初296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L某某 被告: 重庆市科尔特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县尚品建材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1321民初561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南部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1321民初332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2020-07-3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川1321民初320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2020-07-29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渝0110民初806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D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重庆市科尔特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川1321民初507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 2017-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