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尚品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陈玉明
915113210541496953
25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南部县工业集中区机电产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川13民终4060号
上诉人
-
545000
一、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为: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J某某支付工程款5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6月9日;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4日;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8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以54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J某某负担2025元,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4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12300元,J某某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2020-12-21
2
合同纠纷
(2020)川1321执296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Z某某发现被执行人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Z某某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2-0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川1321民初33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杨登雄,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00000
一、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偿还案外人D某某因(2019)川1321民初3567号民事案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函保费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1508元。 三、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Y某某的全部债务向原告Z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计6670元,由被告Y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0-10
4
合同纠纷
(2020)川1321民初320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登雄
545000
一、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工程款5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6月9日;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4日;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8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5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以54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025元,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Y某某负担4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9-07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川1321民初507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杨登雄,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10000
一、被告Y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借款3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3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12-2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渝0110民初296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L某某
被告:
重庆市科尔特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县尚品建材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川1321民初5616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南部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1-09-2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川1321民初33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0-07-31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川1321民初320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0-07-29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渝0110民初806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D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重庆市科尔特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川1321民初507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四川鑫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17-12-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