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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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85498 | (2024)湘0802执903号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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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永税)许准字〔2019〕第(7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同意 | 2019-02-2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 | |
2 | 〔2018〕6号 |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 施工劳务资质 | 2018-11-30 | 2099-12-31 | 张家界市住建局 | |
3 | (湘)JZ安许证字﹝2020﹞001349 | 张家界鼎邦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报 | 建筑施工 | 2023-02-22 | 2026-02-21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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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湘0802民初3291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兴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服务部 被告: 张家界鼎邦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 -- | 一、被告张家界鼎邦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兴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服务部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用等款项共计13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款项1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1年12月6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张家界鼎邦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兴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90元,由被告张家界鼎邦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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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3291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兴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服务部 被告: 张家界鼎邦劳务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