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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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宏畔机械厂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17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宏畔机械厂地址:余杭区塘栖镇唐家埭村杭州余杭区塘栖运河大桥东负责人:杜剑林职务:董事长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危险化学品丙烷、甲醇。丙烷和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相关要求,其储存、使用场所应采取报警、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调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化学品暂存间内虽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爆电气等安全设备,但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防爆要求,防爆风机、可燃气体报警器外壳未接地。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更多 | 20000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0-08-20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1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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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6414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锁冠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宏畔机械厂 | 487397.26 | 一、被告杭州宏畔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锁冠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17397.26元;
二、被告杭州宏畔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锁冠机械有限公司保证金70000元;
三、被告杭州宏畔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锁冠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锁冠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原告杭州锁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710元;由被告杭州宏畔机械厂负担2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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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13民初360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宏畔机械厂 被告: G某某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
2 | -- | (2022)浙0113民诉前调570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杭州宏畔机械厂 | -- | 2022-08-23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255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被告: 杭州欧立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杭州宏畔机械厂,Z某某,D某某,M某某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