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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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建许﹝22﹞19310号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构件尺寸偏差与变形检测构件裂缝检测首次申请 | 2022-10-08 | 2099-12-31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黑建许﹝22﹞26451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烧结砖强度检测回弹法首次申请 | 2022-11-29 | 2099-12-31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黑建许﹝22﹞20714号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钢筋直径首次申请 | 2022-10-25 | 2099-12-31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哈南岗设施许决字【181101第HNG02287】 | 设置户外牌匾广告设施《 户外设施设置许可》 | 单体字 | 2018-11-01 | 2018-11-01 | 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局 | |
5 | 哈南岗设施许决字200911HNG00797﹞ | 设置户外牌匾广告设施《 户外设施设置许可》 | 透体单字 | 2020-09-11 | 2099-09-11 | 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局 | |
6 | 哈南岗设施许决字200911HNG00796﹞ | 设置户外牌匾广告设施《 户外设施设置许可》 | 单位名牌 | 2020-09-11 | 2099-09-11 | 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局 | |
7 | 哈城管许字2019DW126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根据《哈尔滨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该单位行政许可。挖掘西大直街与七政街交口车行道1.2平方米,人行道合计16.15平方米挖掘城市道路(应急、抢修、抢险工程)。 ...更多 | 2019-08-15 | 2019-08-15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 |
8 | —— | 营业执照 | 按资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建筑结构、桩基、建筑材料检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建筑工程质量及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更多 | 2020-01-17 | 2099-12-31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空 | -- | 变更登记事项 | -- | --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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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黑0103执90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9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09 |
2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8)黑01执恢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8-08-02 |
3 | 其他 | (2017)黑01执50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1-15 |
4 | 其他 | (2016)黑0103民初11856号 | 原告 | 原告: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 被告: 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219733 | 被告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鉴定费219742.37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7 |
5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7)黑01民初20号 | 原告 | 原告: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 被告: 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 | 351307 | 一、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鉴定费281,69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
二、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向原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偿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281,699元鉴定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9.6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负担5739.93元,原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负担82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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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2016)黑01民初432号 | 其他 |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