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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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434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钛雷商务咨询中心 被告: 杭州图尔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杭州图尔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钛雷商务咨询中心财务顾问费用200000元;
二、被告杭州图尔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钛雷商务咨询中心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日起以2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驳回原告上海钛雷商务咨询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226元,由被告杭州图尔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50元,原告上海钛雷商务咨询中心负担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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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434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钛雷商务咨询中心 被告: 杭州图尔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11-04 |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434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钛雷商务咨询中心 被告: 杭州图尔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