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正常 西南
丁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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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511100-20180202-028243
旧标准
--
关于金口河区大渡河漫漩河段堤防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
2018-02-05
乐山市水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川1113民初110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H某某,C某某,J某某
84919.36
一、确认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桠溪村吊桥系L某某及被告H某某、C某某、J某某四人共同出资修建。L某某对拆除吊桥所得的补偿款在1991年至1994年4月期间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即享有42459.6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H某某、C某某、J某某共同向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一次性支付吊桥补偿款42459.68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3301元,由被告H某某、C某某、J某某共同负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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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2
其他
(2019)川1102行初188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古儿石沟电站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
10000
一、责令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古儿石沟电站履行补偿职责;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古儿石沟电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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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3
其他
(2019)川1102行初190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渔坝电站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
10000
一、责令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渔坝电站履行补偿职责;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渔坝电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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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4
其他
(2019)川1102行初189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汇泉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
10000
一、责令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乐山市汇泉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渔耳子电站履行补偿职责;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汇泉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渔耳子电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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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5
其他
(2019)川1102行初191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银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
10000
一、责令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乐山市金口河银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补偿职责;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金口河银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乐山市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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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6
其他
(2017)川1113执154号
其他
-
--
--
2018-02-05
7
其他
(2017)川11民终846号
上诉人
-
6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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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8
其他
(2016)川1113民初34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Z某某,张某,L某某,Z某某2,Z某某3,Z某某4,P某某,P某某3,P某某2,张某2
190000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向原告D某某、X某某支付7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某、L某某向原告D某某、X某某支付15000元;被告Z某某2、Z某某3向原告D某某、X某某支付15000元;被告某某2、张某3向原告D某某、X某某支付30000元;被告张某、L某某、Z某某2、Z某某3、P某某2、张某3在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D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D某某、X某某负担1191元,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负担340元,被告张某、L某某、Z某某2、Z某某3、P某某2、张某3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于递交上诉状时或至迟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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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川1102行赔初4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顺源高纯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川1113民初31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川1113民初31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4
行政合同
(2022)川1102行初1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10-14
5
行政补偿
(2022)川1102行初1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10-14
6
行政强制
(2022)川1102行初182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雨沣加油站,L某某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09-05
7
行政强制
(2022)川1102行初183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雨沣加油站,L某某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09-05
8
行政合同
(2022)川1102行初184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雨沣加油站,L某某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09-05
9
行政合同
(2022)川1102行初1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10
行政补偿
(2022)川1102行初1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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