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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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1628民初5694号 | 原告 | 原告: 鹿邑县欧曼资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786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鹿邑县欧曼资化妆用具有限公司货款27860元;
二、驳回原告鹿邑县欧曼资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鹿邑县欧曼资化妆用具有限公司负担339.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5 |
2 | 合同纠纷 | (2020)豫1628执267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豫1628执2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20 |
3 | 其他 | (2020)豫16民终484号 | 被上诉人 | - | 205067 | 一、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鹿邑县城鑫化妆用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予以退还 ...更多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