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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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处罚事由(案由):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或者一吨的 |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 | 68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 | 2023-12-29 | 海事罚字2023070102055211 | |
2 | --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布政东路367号的宁波帕罗玛防坠落装备有限公司第三层东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布政东路367号的宁波帕罗玛防坠落装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个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1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6月23日。 ...更多 | 15000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22-06-23 | 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153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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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6)浙0212民初782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波帕罗玛防坠落装备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