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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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吉0702民初54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王欢,松原市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720000 | 一、被告W某某、松原市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W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购车款72万元,并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以“森源嘉苑小区16A-1003室83平方米期房”的现价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告W某某、松原市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W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