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450105277609 | -- | dm.jdbc.driver.DmdbClob@72820911 | -- | -- | 南宁市支队车辆管理所 | |
2 | 450105277679 | -- | dm.jdbc.driver.DmdbClob@1299e81f | -- | -- | 南宁市支队车辆管理所 | |
3 | 450105283741 | -- | dm.jdbc.driver.DmdbClob@de1a4b3 | -- | -- | 南宁市支队车辆管理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桂11民终541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17 |
2 | 其他 | (2020)桂1103民初1775号 | 被告 | 原告: 贺州市平桂区灵发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市石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05700 | 一、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贺州市平桂区灵发石材有限公司厂房地板、围墙、水沟和环保池爆裂修复费用合计33000元。
二、驳回原告贺州市平桂区灵发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平桂区灵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807元,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12 |
3 | 其他 | (2016)桂0103民初1125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17418574.94 | 一、被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18574.94元;
二、被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为3567521.59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17418574.9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3531元,由被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7-12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桂1102民初15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7-10-1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桂1103民初1775号 | 被告 | 原告: 贺州市灵发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
2 | -- | (2020)桂1103民初1775号 | 被告 | 原告: 贺州市平桂区灵发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
3 | 其他 | (2016)桂0224民初150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S某某 | -- | 2016-12-26 | |
4 | 其他 | (2016)桂0224民初150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S某某,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 2016-12-26 | |
5 | 其他 | (2016)桂0224民初1505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S某某,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 2016-12-26 | |
6 | 其他 | (2016)桂0224民初150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 2016-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