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川能投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于诗登
91511400MA624R1L3Y
29912.79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下大南街二段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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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川14民终372号
第三人
-
16088333.33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30元,减半收取59165元(实缴236660元,品迭后,应退受理费17749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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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
其他
(2020)川1402民初3202号
第三人
原告:
四川能投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16088396.16
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能投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垫付款16088396.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608839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6088396.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垫付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能投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48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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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1402民初229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鸽耘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川能投水务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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