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吴定红
91650203686469355F
1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克拉玛依市幸福路3-1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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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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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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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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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203执28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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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203执143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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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203民初95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76100
被告H某某向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1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7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78元、邮寄送达费84.8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45.58元,被告H某某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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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203民初725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29373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73元; 二、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62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公告费71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48.02元,被告P某某负担1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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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2民终267号
上诉人
-
138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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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新42民终89号
上诉人
-
100605.3
一、维持沙湾县人民法院(2014)沙 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沙湾县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外墙真石漆工程修复费用100505.3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23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2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81元(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预交8239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167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14元。鉴定费2600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8200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投递费10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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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4)沙民二初字第352号
原告
-
1009963.12
一、被告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200823.12元。 二、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1435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诉讼标的462622元,案件受理费823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负担多诉部分2332元,由被告负担1788元。本案反诉部分诉讼标的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多诉部分607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543元。鉴定费2600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本案反诉部分受理费已由反诉原告预交,反诉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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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新民申字第1299号
申请人
-
--
驳回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5-11-0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克中法民二终字第142号
被上诉人
-
25372.6
一、撤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上诉人C某某向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66元、支付违约金2306.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邮寄送达费8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2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779.94元,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999.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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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10
其他
(2014)克民二初字第43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259259
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9166元、违约金40093元,合计2592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元、邮寄送达费84.4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18.46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259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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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P某某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17-09-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P某某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17-06-13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16-12-27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16-09-1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203民初95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203民初95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20-02-04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明远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17-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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