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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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8月1日-2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山西沁新新达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晋(沁)煤安处[2022]0802号)发现存在1、主井口入井口唯一性检测装置不起作用;2、井口五台矿车有三台碰头磨损,部分矿车未编号管理,现场使用的3个插销未见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 ...更多 | 作出合并处伍万元人民币(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0 | 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2022-08-11 | (沁)应急罚〔2022〕第40号 | |
2 | 2021年11月30日,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沁源大队的监督执法人员王钊、杜凌对山西沁新新达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沁源县灵空山镇东柏子村,法定代表人:田宏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更多 | 该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359号,对郭学佳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更多 | -- | 沁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1-12-13 | 沁源(消)行罚决字〔2021〕0039号 | |
3 |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 81011.32 | --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 | 2018-08-24 | 长税稽罚〔2018〕1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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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晋0431民初49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H某某 | 201400 | 驳回原告G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1元,由原告G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7 |
2 | 劳动争议 | (2016)晋0431执28号 | 被执行人 | - | 146528.82 | 对被执行人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46528.82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04 |
3 | 劳动争议 | (2016)晋0431执28号 | 被执行人 | - | 146528.82 | 对被执行人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46528.82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04 |
4 | 劳动争议 | (2015)沁民初字第25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 405924.08 |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8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250元、第二次至第五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3120.29元、鉴定费400元、护理费10309.25元、住院伙食补助3720元、交通费1000元、经济补偿1662.5元,以上共计203162.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5871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44452.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4 |
5 | 劳动争议 | (2015)沁民初字第25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 405924.08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8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250元、第二次至第五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3120.29元、鉴定费400元、护理费10309.25元、住院伙食补助3720元、交通费1000元、经济补偿1662.5元,以上共计203162.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5871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44452.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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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晋民终614号 | 上诉人 | -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0-12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西沁新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
3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西沁新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
4 | 合同纠纷 | (2020)晋04民初169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沁新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
5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西沁新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
6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晋0431民初49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H某某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2020-10-14 | |
7 | 健康权纠纷 | (2020)晋04民终929号 | 其他 | -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
8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晋0431民初78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2019-12-30 | |
9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晋0431民初337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2019-12-11 | |
10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晋0431民初78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2019-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