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韦木杨
91451281619848160B
990.79万元人民币
-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17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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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价格违法
其他
将尚未清退的多收价款(即违法所得)叁拾万壹仟伍佰陆拾肆元贰角玖分(¥301564.29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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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9
宜市监处罚〔2021〕246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1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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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2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10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W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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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3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0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L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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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4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1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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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5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0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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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6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12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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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7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13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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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8
合同纠纷
(2021)桂1281民初214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兰子增
10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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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9
合同纠纷
(2018)桂1281民初944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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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10
合同纠纷
(2017)桂1281民初29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215614
一、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215614元及利息,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8日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宜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对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进行追偿; 二、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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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6)桂1281民初76号
原告
原告:
宜州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宏华建设公司
--
2016-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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