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文琪
91330482059556070R
2518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中山路336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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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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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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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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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内容:给予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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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18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99号
2
--
其他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平)罚字〔2022〕63号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59556070R,法定代表人刘文琪,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中山路3366号。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其中五号车间进行喷胶作业时有废过滤棉、废胶水空桶产生。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六号车间东门堆放有废过滤棉,堆放面积约20平方米,堆放处为水泥地面,有雨棚遮挡。经查,上述你单位六号车间东门堆放的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文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3、2022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六号车间东门堆放有废过滤棉,堆放面积约20平方米,堆放处为水泥地面,有雨棚遮挡。4、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孙明杰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孙明杰与你单位的关系。5、2022年8月1日对X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产生废过滤棉的生产工段环节、危废贮存处理情况、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六号车间东门堆放有废过滤棉、六号车间东门堆放有废过滤棉的缘由。6、你单位与XX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XXX与你公司之间的关系。7、你单位“年产汽车零部件200万套(件)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及报告表节选1份、你单位“年产汽车零部件200万套(件)项目(二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工艺、产废环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要求。8、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8月2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及文书送达情况。9、复查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的整改情况。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情况。11、你单位的发货数量统计单,证明你单位的生产状况。12、水性胶MSDS资料1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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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5
嘉环(平)罚字〔2022〕63号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民特2号
申请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6
2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20)浙0421行初28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J某某,J某某,J某某
被告:
平湖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07-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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