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房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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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602行初46号
被告
原告:
绍兴赛恩斯文化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10000
准许原告绍兴赛恩斯文化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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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浙0604民初9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绍兴市上虞区体育发展中心
35402.4
一、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体育发展中心应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70%计35402.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75元,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体育发展中心负担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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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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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59号
被上诉人
-
28000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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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3)浙0681行初7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10-17
2
其他
(2023)浙0604行初5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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