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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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皋商初字第004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园桥社区居民委员会,J某某,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60334.08 | 一、被告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货款60334.08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对被告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园桥社区居民委员会、J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更多 | 2014-03-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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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682民初3421号 | 原告 | 原告: 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园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F某某,W某某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24-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