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林小虎
91441323774024508D
525万美元
-
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广汕路边石湖头罗屋地段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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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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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323执恢45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粤1323执恢45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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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23执66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0)粤1323执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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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323民初5168号
原告
原告:
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189000
一、原告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货款18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被告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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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纠纷
W某某、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人民法院
2022-03-1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纠纷
W某某、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人民法院
2021-12-07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人民法院
2019-08-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