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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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323执恢45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粤1323执恢45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1-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323执6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0)粤1323执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5-1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323民初5168号 | 原告 | 原告: 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 189000 | 一、原告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货款18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被告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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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纠纷 | W某某、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3-1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纠纷 | W某某、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2-07 | |
3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惠州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19-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