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正常 西夏杯西北
王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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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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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海原县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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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5.01296271万元
50130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0-25
海(建)罚字〔2021〕第(003)号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522民初2844号
被告
原告:
宁夏伊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七营镇中心小学,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125565.06
一、被告海原县七营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伊盛商贸有限公司甲醇燃料款125565.06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伊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1元,减半收取1405.5元,被告海原县七营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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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2
--
(2023)宁0522民初2843号
被告
原告:
宁夏伊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三河镇中心小学,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21624
一、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伊盛商贸有限公司甲醇燃料款21624元; 二、驳回宁夏伊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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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3
--
(2022)宁0522民初2625号
被告
原告:
宁夏源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154355.7
一、被告海原县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宁夏源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54355.7元; 三、驳回原告宁夏源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宁夏源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海原县教育体育局负担3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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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4
其他
(2023)宁05民终217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张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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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5
合同纠纷
(2022)宁05民终660号之一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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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6
劳动争议
(2021)宁05民终93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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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7
劳动争议
(2021)宁05民终98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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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8
合同纠纷
(2019)宁05民终694号
被上诉人
-
9632424.2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8)宁05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海原县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中国新兴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欠款4043745.1元,承担逾期利息804967元,共计4848712.1元; 三、双方各承担鉴定费65000元。以上给付内容核减后,被上诉人海原县教育体育局应支付上诉人中国新兴开发总公司4783712.1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新兴开发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新兴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海原县教育体育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29元,由上诉人中国新兴开发总公司负担8425元,被上诉人海原县教育体育局负担430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429元,由上诉人中国新兴开发总公司负担5660元,被上诉人海原县教育体育局负担457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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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9
--
(2019)宁0521执1128号
其他
-
--
--
2019-04-25
10
--
(2018)宁0521执1854号
其他
-
--
--
2018-10-26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宁0522民初950号
被告
原告:
吴忠市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2
--
(2024)宁0522民初979号
被告
原告:
银川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4-05-14
3
--
(2023)宁0522民初292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海原县西安镇中心小学,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12-28
4
--
(2023)宁0522民初301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海原县第五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12-21
5
--
(2023)宁0522民初2843号
被告
原告:
宁夏伊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海原县三河镇中心小学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11-22
6
--
(2023)宁0522民初2844号
被告
原告:
宁夏伊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海原县七营镇中心小学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11-22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宁0522民初1503号
被告
原告:
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07-1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宁0522民初2625号
被告
原告:
宁夏源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03-2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宁0522民初2625号
被告
原告:
宁夏源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02-06
10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2022)宁0522民初1621号
被告
原告:
固原市瑾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2-0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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