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

注销 西北
姚峰
91659003689556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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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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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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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实地检查,该纳税人201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存在如下问题:列支作废发票5份,为11月份903、904、905、906、907号凭证中代码为6500142620,号码为02154665、02154664,02118698、0218699、02186700发票,金额合计为3473142.90元。作废发票为非正常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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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罚款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2016-07-22
图国稽罚〔2016〕3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兵0302执284号
被执行人
-
12011
划扣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图木舒克支行的存款120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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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2
合同纠纷
(2017)兵0302民初446号
被告
原告:
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
11883
被告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1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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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3
合同纠纷
(2016)兵0302民初708号
被告
原告:
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
225777
被告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5777元; 驳回原告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元(原告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元,由被告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负担2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科能防水防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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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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