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建华
91330782MA2M6AG61H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篁园路379号综合办公楼101室(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318624
(2024)浙0782执恢860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04-17
2
--
(2024)浙0782执3636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04-16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782执3339号
被执行人
-
--
--
2024-05-09
2
--
(2024)浙0782财保10号
被申请人
-
1795460.04
冻结被申请人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5460.04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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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3
--
(2024)浙0782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18623.6
一、被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第三人蕲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人民币3318623.6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负担2230元,由被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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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4
--
(2024)浙0782民初257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起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918731
被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起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9187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91873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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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5
--
(2023)浙0782民初16693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14600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40万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7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车位款6万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5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以不超过1425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9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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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6
--
(2023)浙0782民初16692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2967701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2927701元及违约金(其中以84770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另以208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8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车位款4万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以不超过825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15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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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7
--
(2023)浙0782民初15680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3-11-17
8
--
(2023)浙0782民初12741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23-09-13
9
--
(2023)浙0782民初9731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准许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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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782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01-22
2
--
(2024)浙0782民初257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起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01-08
3
--
(2023)浙0782民初16670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2-21
4
--
(2023)浙0782民初16670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2-14
5
--
(2023)浙0782民初16692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2-14
6
--
(2023)浙0782民初16693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2-14
7
--
(2023)浙0782民诉前调25085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起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2-13
8
--
(2023)浙0782民诉前调182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2-04
9
--
(2023)浙0782民诉前调2481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1-29
10
合同纠纷
(2023)浙0782民诉前调2704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杰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1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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