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栋梁
914201120668179022
1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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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东国税 许准字 〔2018〕 第2087 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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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2099-12-31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税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鄂1182民初256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20543.5
限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320543.5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9日起按日息0.06%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9615元,减半收取计4807.50元,由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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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2
其他
(2019)鄂1123民初5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由原告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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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3
其他
(2018)鄂1123执703-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鄂1123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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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4
其他
(2018)鄂1123执703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2018)鄂1123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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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5
合同纠纷
(2018)鄂9004民初270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236267
准许原告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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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6
合同纠纷
(2017)鄂0381民初105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545032.87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530790元;并支付2015年3月25日(结算次日)至2015年10月24日期间逾期利息14242.87元(530790元×4.6﹪×7个月÷12个月),本息共计545032.87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10月25日至本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明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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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7
合同纠纷
(2017)鄂03民辖终8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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