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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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浙0104民初401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杭州市江干区基础设施改善中心,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 | 234 | 一、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应补偿原告Y某某人民币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
原告Y某某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