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基础设施改善中心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刘琦
12330104MB0U10820A
5.5万元
-
江干区三堡码头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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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浙0104民初401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杭州市江干区基础设施改善中心,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
234
一、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应补偿原告Y某某人民币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 原告Y某某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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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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