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杜育
91130729MA08Q9F30N
1000万元人民币
-
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机路1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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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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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冀07执复76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708执64号执行决定书; 二、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708执64号失信决定书。 本决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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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2
合同纠纷
(2020)冀0708民初59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
一、解除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场地; 二、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定期租赁期间的租金(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租金189万元计算至租赁场地实际返还之日); 三、被告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暖费50万元; 四、驳回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40元,减半收取计17370元,由被告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80元,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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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冀0708民初59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容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冀0708民初59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容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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