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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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经查,该公司从渔民处免费取得辅助材料及涉案发票,与开票方公司并无交易,但是你公司却将涉案发票在账簿上列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以上共涉及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30,996.20元。(二)经查,2018年该公司向他人收购水产品,却开具16份销售方为“郑杰”的收购发票,金额合计12,552,470.00元,存在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的情形。 ...更多 | 对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0,000.00罚款、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更多 | 1000 |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2021-10-28 | 宁税三稽罚〔2021〕2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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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12-21 |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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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京0101执910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2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3-06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2)闽0921民初1608号 | 被告 | 原告: 霞浦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林亦森 | 11802218.69 | 一、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霞浦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861036.39元及利息165383.52元;同时应支付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3861036.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霞浦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914762.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三、Z某某、林亦森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霞浦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对Z某某、林亦森享有的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536万股股权(证券代码:XXXX),经拍卖、变价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霞浦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1958元,由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林亦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7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1251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亦森,F某某,Z某某,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2300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H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第一段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二段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H某某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L某某、F某某、Z某某、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08 |
4 | 追偿权纠纷 | (2020)闽0902执242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致所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13 |
5 | 合同纠纷 | (2020)闽0102执569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05 |
6 | 其他 | (2020)闽72执14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30 |
7 | 其他 | (2020)闽72执14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27 |
8 | 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1997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东吾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霞浦蓝色海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亦森,Z某某 | 4462000 | 一、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借款本金44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48160.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二、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2000元;
三、若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对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内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50921180006-1)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对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工业路98号厂区内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50921180005-1)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东吾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霞浦蓝色海洋投资合伙企业、L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东吾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霞浦蓝色海洋投资合伙企业、L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有权向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1元,由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东吾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霞浦蓝色海洋投资合伙企业、L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9 |
9 | 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188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被告: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亦森,F某某,Z某某,林亦萍,H某某 | 6500000 | 一、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73290.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二、若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对Z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房产(不动产权证书:闽(2018)霞浦县不动产权第(0003664)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有权对L某某、F某某所持有的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和Z某某所持有的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票代码:870510)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有权以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出口退税账户(账号:41×××78)中的退税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L某某、H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L某某、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有权向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13元,由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L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8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137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霞浦县兴旺彩印包装厂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493540 | 准许福建省霞浦县兴旺彩印包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3.1元,减半收取计4351.55元,由福建省霞浦县兴旺彩印包装厂负担 ...更多 | 2020-06-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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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破产文书 | -- |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 非法院单位 | 2023-10-17 | |
2 | 破产文书 | -- |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非法院单位 | 2023-02-15 | |
3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02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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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霞浦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2-09-05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霞浦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2-09-05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1251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F某某,L某某,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3068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霞浦县兴旺彩印包装厂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1997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东吾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霞浦蓝色海洋投资合伙企业,L某某,Z某某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0-08-18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188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澳农业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L某某,H某某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0-08-12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137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霞浦县兴旺彩印包装厂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0-06-29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霞浦县兴旺彩印包装厂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0-06-25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Z某某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20)闽0902民初1550号 | 被告 | 原告: 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