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施丽娜
913505811582417601
3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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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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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狮执行字第1490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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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2
合同纠纷
(2014)狮民初字第1992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大德服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李逢满
3423331.89
一、被告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70000元及利息、罚息353331.89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该借款本金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如不履行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时,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石狮市大德服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狮市、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狮市大德服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L某某对被告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35元,由被告石狮市铭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大德服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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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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