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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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吊销营业执照 | -- |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9-26 | 寿市监处罚〔2022〕3-1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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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闽09执复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4执异2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4执347号之七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6-22 |
2 | 合同纠纷 | (2020)闽0924执异2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4-20 |
3 | 其他 | (2019)闽0924民初114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同济钦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大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 准许福建省同济钦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19-12-02 |
4 | 合同纠纷 | (2018)闽0924执34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2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9 |
5 | 合同纠纷 | (2017)闽0924民初109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 被告: 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千居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 | 36383000 | 一、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借款人民币9480000元及利息(利息结算至2017年10月15日为人民币179864.78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对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南阳工业园内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权证寿政房字第××号、20××33号、20××34号、2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寿国用(2012)字第000220号】具有抵押权,在该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在159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宁德千居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在11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宁德千居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75元,减半收取计39738元,由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千居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25 |
6 | 合同纠纷 | (2017)闽0924民初1090号 | 被申请人 | - | -- | 1、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南阳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权证寿政房字第××号、20××33号、20××34号、2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寿国用(2012)字第000220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2、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所有的位于寿宁县东区的房产,【合同编号20160075】,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3、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4、查封被申请人C某某持有的宁德市通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0%(20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5、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持有的寿宁县千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50%(10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11-21 |
7 | 其他 | (2017)闽0981民初567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福安市凯越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志恒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科华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智信电子有限公司,博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飞科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亚东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康宏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敖八玛电器(福安)有限公司 | -- | 驳回W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8 |
8 | 其他 | (2016)闽0981民初236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S某某,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W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5-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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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同济钦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恒昱达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大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2019-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