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王肇聿
91220101824066774R
--
-
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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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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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5

    供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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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12

    中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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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5319

法院公告 830

开庭公告 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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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规经营
其他
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罚款25万元
250000
吉林银保监局
2023-07-05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58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
500000
吉林银保监局
2023-07-05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
3
经查,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承保的投保人分别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国商发展有限公司的6笔,实收保费为1845975.47元的电梯安全责任险业务中,与上述3家投保人分别签订《合作协议》,改变了承保时所使用条款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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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罚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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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吉林银保监局
2022-12-30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76号
4
--
其他
你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未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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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吉林保监局
2008-05-27
吉保监处〔2008〕2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268
(2024)吉0193执909号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Y32201040130158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3-05-10
2028-05-09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裁判文书 153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吉0104民初185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邱某
46718.84
一、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45705.38元及违约金(以45705.3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6%计算); 二、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拖欠保险费1013.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0元,由被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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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2
--
(2024)吉0104民初185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王某2
160570.42
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57899.18元及违约金(以157899.1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6%计算); 二、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拖欠保险费267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00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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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3
--
(2024)吉0104民初185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李某
105722.2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04195.12元及违约金(以104195.1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6%计算);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拖欠保险费152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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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4
--
(2024)吉0104民初185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孙某
109074.27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09074.27元及违约金(以109074.2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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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5
--
(2024)吉0104民初185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杨某
196151.56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94081.62元及违约金(以194081.6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6%计算);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拖欠保险费2069.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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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6
--
(2024)吉0104民初185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夏某
87668.84
一、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87062.99元及违约金(以87062.9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6%计算); 二、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拖欠保险费60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00元,由被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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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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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吉0103民初91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罗某
--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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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8
--
(2024)吉0104执284号
申请人
-
--
--
2024-02-28
9
--
(2024)吉0104执416号
申请人
-
--
--
2024-02-28
10
--
(2024)吉0113民初59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2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Y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Y某某财产损失共计4909.8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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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法院公告 83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更正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H某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S某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L某某;吉林省金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4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Z某某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5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W某某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Z某某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Z某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G某某
榆树市人民法院
2024-04-2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W某某;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H某某
榆树市人民法院
2024-04-22

开庭公告 895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382诉前调403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L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S某某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4-07-09
2
--
(2024)吉0106民初182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4-06-14
3
--
(2024)吉0113民初71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4
--
(2024)豫0194民初1102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5
--
(2024)吉0281民初23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2024-06-04
6
--
(2024)吉0581民初9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7
--
(2024)吉0581民初136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4-05-28
8
--
(2024)苏0681民初79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J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24-05-28
9
--
(2024)吉0103民初28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10
--
(2024)吉0103民初276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