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渝0111民初319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西禅小学 | 44078 | 一、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西禅小学赔偿原告Z某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990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4元,减半收取计450.97元,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西禅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2020)渝0111民初319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西禅小学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