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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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辽1402民初1316号 | 被告 | 原告: 葫芦岛开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兴城市望海满族乡人民政府 | 30000 | 被告兴城市望海满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葫芦岛开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00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葫芦岛开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城市望海满族乡人民政府负担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葫芦岛开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0.00元,应予退还5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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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辽1402行初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兴城市望海满族乡人民政府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2 | 合同纠纷 | (2023)辽1402民初1316号 | 被告 | 原告: 葫芦岛开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兴城市望海满族乡人民政府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