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场口小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蒋瑞强
913301835995842913
3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六层61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6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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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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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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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杭州富阳场口小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村的集体土地3549平方米;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非法占用的35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549平方米道路;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陆拾伍元整(¥52,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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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村的集体土地3549平方米;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非法占用的35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549平方米道路;三、并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农用地3375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50625元,建设用地17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740元,上述共计罚款5236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陆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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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5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2024-03-20
杭富规划资源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2
当事人杭州富阳场口小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1日在杭州市富阳区**镇**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17190.00);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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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17190.00);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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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0
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
2024-02-08
杭富场口罚决字2023第000007号
3
当事人杭州富阳场口小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1日在杭州市富阳区**镇**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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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17190.00);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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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0
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
2024-02-08
杭富场口罚决字〔2023〕第000007号
4
当事人杭州富阳场口小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村场口中心幼儿园二期工程项目实施了未经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等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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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
杭州富阳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7-20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290号
5
--
其他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之规定,属于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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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5-31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40号
6
--
其他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之规定,属于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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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5-31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39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111行审3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杭富规划资源罚[201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第三项处罚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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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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