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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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3221执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新3221执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7-07 |
2 | -- | (2023)新3221执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新3221执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7-07 |
3 | -- | (2023)新民申95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T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3-06-05 |
4 | 其他 | (2022)新3221民初8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原告L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1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新32民终79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42.24元,由上诉人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喆 ...更多 | 2023-03-20 |
6 | 其他 | (2022)新3221执12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终结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2-24 |
7 | 合同纠纷 | (2022)新3221民初1102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豫顺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54747 | 一、被告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豫顺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954747元;二、驳回原告新疆豫顺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23 |
8 | 合同纠纷 | (2022)新3221民初1101号 | 被告 | 原告: 和田阳光大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72587.75 | 一、被告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和田阳光大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17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2587.75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和田阳光大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二、驳回原告和田阳光大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4.86元,减半收取计8222.43元,由被告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22 |
9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新32民终96号 | 被上诉人 | - | 9233549.94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劳务费4172168.4元及利息(利息以4172168.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第二判项中的劳务费4172168.4元向W某某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45.40元,由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33.75元,由W某某负担6511.65元;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共计17750元,由W某某负担4437.5元,由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以W某某不服金额792328.5元计收11723.28元,由W某某负担。W某某已经预交48442.32元,向W某某退回3671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29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新32民终242号 | 被上诉人 | - | 2810539.54 | 一、撤销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
二、T某某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乃B某某支付劳务费1357200元及利息35575.04元;
三、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第二判项中的劳务费1372400元向乃B某某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乃B某某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96.5元,由T某某负担14805.03元,由乃B某某负担599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364.50元,T某某预交的22349.07元,由T某某负担15963.94元,由乃B某某负担6385.13元;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23015.43元,由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27.67元,由乃B某某负担9187.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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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3221民初70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县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新32民终79号 | 被告 | 被告: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 |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新32民终242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4 | |
4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新32民终96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4 |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新32民终96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30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新32民初2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疆华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