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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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228097318612U | 营业执照 | 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14-04-02 | 2034-04-0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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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民初592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39097.52 | 一、确认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Z某某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至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Z某某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至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045.8元;
三、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Z某某二O一八年五月一日至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期间的工资10051.72元;
四、驳回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航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