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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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11799964117A | 营业执照 |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 | 2007-03-21 | 2099-12-3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 |
2 | J1000059463104 | -- | 撤销 | -- |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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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497号 | 上诉人 | - | 76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7680元,由G某某、Q某某负担4611元(已交纳),由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负担30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5-29 |
2 | 其他 | (2013)房民初字第07738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Q某某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 | 425333 | 一、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Q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六元九角。
二、驳回原告G某某、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八十元,由原告G某某、Q某某负担四千六百一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负担三千零六十九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