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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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桂0221执1729号 | 其他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19-10-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桂0221民初480号 | 被告 | - | 663187.7 | 一、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货款52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35474.3元(该利息损失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损失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付清欠款时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损失102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5713.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第三人)柳州福臻车体实业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第三人)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4750元(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负担7339元,由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7411元。
本案反诉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柳州源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4753元,由十堰西科纳装备有限公司负担81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