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正常 华中
张伟
124115264193853332
525.3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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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1526执25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豫1526执2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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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5民终342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上诉人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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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3
合同纠纷
(2021)豫1526民初296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12091
限被告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货款209867元及利息(以本金2098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后计2224元,由被告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70)。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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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4
其他
(2019)豫15行终44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潢川县潢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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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5
其他
(2018)豫15行终1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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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8)豫1528行初54号
被告
原告:
潢川县潢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息县人民法院
2018-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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