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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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1526执25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豫1526执2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5民终342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上诉人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05 |
3 | 合同纠纷 | (2021)豫1526民初296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12091 | 限被告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货款209867元及利息(以本金2098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后计2224元,由被告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70)。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6-18 |
4 | 其他 | (2019)豫15行终4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潢川县潢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11 |
5 | 其他 | (2018)豫15行终19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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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豫1528行初54号 | 被告 | 原告: 潢川县潢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潢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息县人民法院 | 2018-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