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赵海霞
91650100564364635B
5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路218号美居三期南区1栋13层4单元130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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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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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情见法律文书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02-06
〔2021〕新0109民初3622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4民初100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W某某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W某某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2月3日;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5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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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2
--
(2023)新4201民初69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15163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C某某支付加工费14,973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邮寄费19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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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新01民终209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38元(福鑫公司已预交),由福鑫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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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新0121民初6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68586.44
一、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16293.22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原告L某某评估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0元,给付标的18293.22元占起诉标的32000元的57.17%,即诉讼费171.5元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12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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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新0106民初648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8-04-27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兵0601民初23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11520
准予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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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3586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6-07-19
8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5)新民三初字第599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50306.6
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6309.3元。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不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7688元,给付标的16309.3元,占请求标的92.2%。案件受理费242.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21.1元,退还原告121.1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现由被告承担111.66元,原告承担9.44元。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可连同本案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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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3
9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4)阜民初字第169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4160
一、限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L某某位于准东石油基地西苑小区10-2-1-701室的书房房门、厨房台面的大理石、地面瓷砖进行修理;二、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40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248元,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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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1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4)阜民初字第169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4160
一、限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L某某位于准东石油基地西苑小区10-2-1-701室的书房房门、厨房台面的大理石、地面瓷砖进行修理; 二、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4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248元,被告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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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3)新0109民初50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2
--
(2015)新民三初字第599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福鑫嘉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5-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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