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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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苏1181民初735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被告: W某某,J某某,江苏和美置业有限公司 | 852653.33 | 一、被告W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817939.24元、利息6714.09元、律师费28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和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J某某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J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3元,由被告W某某、J某某、江苏和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2 |
2 | 合同纠纷 | (2015)园民初字第0615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和美置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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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1181民初735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被告: W某某,J某某,江苏和美置业有限公司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18-10-10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镇民初字第00088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和美置业有限公司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1-20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镇民初字第00088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和美置业有限公司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