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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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本局认定: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上述特种设备(叉车)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报检基本达到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建议从轻处理。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时比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裁量细则》第四章特种设备类第二十三条之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用该台特种设备(叉车),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 ...更多 | 30000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24 | 萧市监瓜处字〔2022〕3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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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502民初123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州凌跃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湖州凌跃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1795元,由原告湖州凌跃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4-03-2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3700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市宇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 | 73869.6 | 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绍兴市宇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价款73869.6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绍兴市宇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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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3700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市宇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源坊纺织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