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张冬梅
1132072301428863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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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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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6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7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苏0723执119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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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2
合同纠纷
(2021)苏0723执324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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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3
其他
(2019)苏行申1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4-07
4
合同纠纷
(2020)苏0723民初2758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C某某
29833.34
一、解除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与被告C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二、解除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与被告C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钢架大弓棚承包协议》;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朱胥村50亩土地、22栋钢架大弓棚腾退交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四、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2019年土地承包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止;以7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 五、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4166.67元/月向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交还土地期间的承包金及使用费; 六、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1466.67元/月向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钢架大弓棚期间的承包金及使用费; 七、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律师费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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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5
合同纠纷
(2020)苏0723民初2755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Z某某
1704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负担88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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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6
合同纠纷
(2020)苏0723民初2757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Y某某
90600
一、解除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与被告Y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二、解除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与被告Y某某于2009年12月17日签订的《日光温室大棚共建承包协议》; 三、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侍圩村土地37亩、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侍圩村宁连高速路东侧的第二排5幢日光温室大棚及土地腾退交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四、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2019年承包金43600元(其中土地承包金37000元,温室大棚承包金6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年37000元向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支付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土地期间的承包金及占用费。按每年10000元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日光温室大棚期间的承包金及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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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7
合同纠纷
(2020)苏0723民初2756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W某某
10800
准许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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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8
其他
(2020)苏0723民初128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Y某某
被告:
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114449.82
一、被告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Z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Y某某114449.8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39元,被告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Z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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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9
合同纠纷
(2020)苏0723民初1897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连云港永和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75000
一、解除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连云港永和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花卉苗木市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二、被告连云港永和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陆庄立交桥西侧、324省道北侧陆庄村的95亩土地腾退交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三、被告连云港永和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承包金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连云港永和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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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0
合同纠纷
(2020)苏07民终1616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X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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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开庭公告 7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723民初2510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2
--
(2024)苏0723民初2718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W某某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3
--
(2024)苏0723民初1832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Z某某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04-10
4
--
(2024)苏0723民初1832号
原告
原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被告:
Z某某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04-10
5
--
(2024)苏0723民初50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K某某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03-21
6
--
(2024)苏07民终1553号
上诉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5
7
--
(2024)苏07民终192号
上诉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5
8
--
(2024)苏0723民初50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K某某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02-22
9
--
(2023)苏0723民初7695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4-01-15
10
--
(2023)苏0723民初7695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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