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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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皖0121执769号 | 申请人 | - | -- | 冻结被执行人Z某某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03-22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皖0121民初4027号 | 原告 | 原告: 长丰县财政局 被告: Z某某 | 250000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长丰县财政局奖补资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0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皖0121民初4078号 | 原告 | 原告: 长丰县财政局 被告: T某某 | 50000 | 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长丰县财政局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6 |
4 | 其他 | (2018)皖01民终6329号 | 被告 | - | 1111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40元,由陶楼镇大桥社居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27 |
5 | 其他 | (2016)皖0121民初308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G某某 被告: 长丰县陶楼镇人民政府,长丰县陶楼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长丰县水务局,长丰县财政局,T某某,T某某,T某某 | 111120 | 一、被告长丰县陶楼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T某某、G某某款111120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7元,由原告T某某、G某某负担8821元,被告长丰县陶楼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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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皖0121民初4027号 | 原告 | 原告: 长丰县财政局 被告: Z某某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18-11-16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皖0121民初4076号 | 原告 | 原告: 长丰县财政局 被告: Z某某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18-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