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汤振华
911101057725836726
1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132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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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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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京03民申33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9-26
2
其他
(2017)京03执复118号
申请人
-
--
驳回复议申请人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执异36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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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3
合同纠纷
(2014)朝民(商)初字第4812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00000
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百六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六百元,由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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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4
合同纠纷
(2014)朝民(商)初字第4812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00000
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百六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六百元,由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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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5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1)朝民初字第23290号
被告
-
150000
一、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十五万元; 二、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3300元,由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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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6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1)朝民初字第23290号
被告
-
150000
一、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十五万元;二、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诉讼费3300元,由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北京汤姆胜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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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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