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11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8-28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5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8-28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9民辖终40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8-20 |
2 | 其他 | (2017)冀0984民初1257号 | 被告 | 原告: 高计占 被告: 河北万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7760 | 被告河北万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计占货款277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河北万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984民初3601号 | 被告 | 原告: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 被告: 河北万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717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1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冀0984民初392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万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器厂,北京电力设备总厂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2018-09-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万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器厂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2018-09-2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万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器厂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2017-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