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正常 长三角华东
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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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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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1367号
原告
原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被告:
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9969
一、被告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维修费损失173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659元,由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负担2487元,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2元。双方各自应负担部分限双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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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582民初1479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
162209.65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应赔付原告C某某赔偿款161594.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C某某,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城中支行,账号:62×××97。)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615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1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负担。该款原告C某某已经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逾期不支付的,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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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2民初1473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178490.8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J某某152990.58元(已扣除市容管理处垫付的医疗费25500.22元、太平洋财保张家港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返还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25500.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J某某对被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元、鉴定费4815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477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191元,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负担328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在返还给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垫付款中直接扣除后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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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4
其他
(2017)苏0582民初13450号
原告
原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4620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保险理赔款462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已预交,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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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582民初606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G某某,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1284260.92
原告S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1127.4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120000元[医疗费用部分10000元+死亡伤残部分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6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161127.43元(总损失281127.43元-强制险赔付部分120000元),合计赔付281127.43元。 上述款项,扣除被告G某某先行赔付的款项19751.20元、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先行赔付的款项2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先行赔付的抢救用医药费1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S某某231376.23元;返还给被告G某某先行赔付的款项19751.20元;返还给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先行赔付的款项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S某某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负担。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与原告S某某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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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6
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2747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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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7
合同纠纷
(2015)张民初字第0212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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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9
8
合同纠纷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317号
上诉人
-
28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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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4)张民初字第0252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的起诉。
2014-12-18
10
合同纠纷
(2014)张民初字第0201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2815820.54
一、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应给付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9237.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8079.87为基数,从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以1432310.97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以2759237.18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东地公司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60)。 如果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81元由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负担31481元。鉴定费50204.72元由原告与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负担的56583.36元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在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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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582民初1346号
其他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03-06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582民初1346号
其他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02-2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582民初15370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12-12
4
劳动争议
(2022)苏0582民初3315号
原告
原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被告:
Z某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03-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1367号
原告
原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被告:
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02-22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582民初1479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01-19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2民初14736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9-12-20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582民初13450号
原告
原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8-03-12
9
--
(2015)张民初字第0212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市容管理处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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