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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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一条制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 | --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 2021-07-09 | -- | |
2 |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一条制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 | --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 2021-07-01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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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2-03-17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何晨光;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6.6667 姓名: 杨广平;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25 姓名: 刘东海;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58.3333 ...更多 | 2022-03-17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18-08-10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 5290: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 2018-08-10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22/03/18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710400 | 2022-03-18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8/08/10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水泥的销售;搅拌砂浆的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8-08-10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91610124MA6UYJ643M |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砌块制造;砖瓦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耐火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更多 | 2018-06-21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22-03-18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710400 | 2022-03-18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1/03/16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东海 | 2021-03-16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1/06/28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何晨光;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6.6667 姓名: 赵峰;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25 姓名: 刘东海;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58.3333 ...更多 | 2021-06-28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9/06/20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何晨光;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25 姓名: 赵峰;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25 姓名: 刘东海;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50 ...更多 | 2019-06-20 | 2099-12-31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周环批复﹝2022﹞2号 |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西安鑫岭源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西安鑫岭源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 项目 | 2022-01-26 | 2099-02-07 |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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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124执1761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3)陕0124执17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27 |
2 | -- | (2023)陕0124民初337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7-04 |
3 | -- | (2023)陕0124民初215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绿工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288615.1 | 限被告四川绿工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8615.10元。
如未按照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绿工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13 |
4 | -- | (2023)陕0124民初339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鑫瑞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02092 | 限被告陕西鑫瑞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20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鑫瑞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28 |
5 | 其他 | (2022)陕0124执异12号 | 申请人 | - | -- | 撤销本院(2021)陕0124执2030号之三、之九、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的银行账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9-1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24执203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陕0124执20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16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陕0124执异3号 | 申请人 | - | -- | 准许异议人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4-22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24民初3178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4159.48 | 一、限被告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4159.48元;
二、驳回原告鑫岭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福到万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403民初181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54214.4 | 被告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4214.40元及利息(利息以35421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3元,减半收取33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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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403民初181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鑫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