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利民
91410700080826936F
5396.153846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静泉路交叉口东南角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0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0702民初800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志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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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2
合同纠纷
(2021)豫07民终4778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新乡市李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李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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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3
合同纠纷
(2020)豫0702执221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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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4
合同纠纷
(2020)豫0702执16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Z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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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5
合同纠纷
(2020)豫07民终920号
上诉人
-
10000000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第四项; 二、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第三项; 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新长北线北侧、德钦实业公司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延国用(2014)第0071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L某某、D某某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的5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L某某、D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0元减半收取23550元,由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由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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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6
合同纠纷
(2019)豫0702民初6487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被告:
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李利民,D某某,Z某某
2796985.67
一、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2696640.5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94945.1元,2019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律师费5400元。 三、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1/2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质押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Z某某名下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编号为(新开)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5号中所载明的股权,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款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16元,减半收取148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58元,由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爱德铝箔制品(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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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7
合同纠纷
(2019)豫0702民初6487号
被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中大道与静泉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20190056636)、2号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20190054347);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一街以西,华兰大道以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3)第04004号、被申请人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11号街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3)第04003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D某某名下位于开发区21号街坊建业绿色家园19号楼东3单元3-4层东A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6009339、06009339-1); 四、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名下位于辉县市东外环路共字东北角房屋(权证号:20××79)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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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8
合同纠纷
(2019)豫0702民初5451号
被告
原告: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被告:
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李利民,D某某
5005937.5
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5937.5元(2019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位于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新长北线北侧、德钦实业公司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延国用(2014)第0071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L某某、D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L某某、D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550元,由河南L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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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9
合同纠纷
(2019)豫0702执46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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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10
合同纠纷
(2018)豫07民终4555号
被告
-
12000
准许上诉人L某某、D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L某某、D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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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开庭公告 4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安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2
--
--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淮北市锂动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4-03-11
3
--
--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淮北市锂动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凯晨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5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普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3-11-09
6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德道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7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聚锂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0702民初613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煊泓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3-08-1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0702民初482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3-07-10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23)豫0702民初2704号
原告
原告: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3-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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