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汪志荣
913301827245151225
10000万元人民币
-
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7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7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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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重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行为
其他
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汪志荣作出罚款人民币币壹拾柒万捌仟肆佰壹拾捌元捌角柒分(¥178,418.87)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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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9
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4号,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7)浙1081民催136号
申请人
-
30000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8013474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帐号为92×××57]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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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2
其他
(2017)浙0182执246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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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3
其他
(2017)浙05民辖终84号
其他
-
--
--
2017-03-16
4
其他
(2016)浙0182民初05179号
原告
原告:
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729700
被告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9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170元,合计人民币9719元,由被告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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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182民初05179号
原告
原告:
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729700
被告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9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170元,合计人民币9719元,由被告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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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浙0182民初5474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F某某,建德市易通金属粉材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8-10-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