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白文剑
91620981MA71R0235D
100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2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3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60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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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86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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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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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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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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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集中供热项目,锅炉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日均值浓度(2月18日--20日)连续三天超过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标准(300mg/立方米),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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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
2022-05-13
酒环(玉)罚〔2022〕05号
2
消火栓系统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停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15000
玉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02-15
玉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5号
3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
其他
警告
--
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卫生健康局
2019-11-11
〔2019〕-52
4
未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
其他
警告
--
玉门市卫生健康局
2019-06-10
〔2019〕-44
5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持证
其他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持证
--
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0-19
玉住建罚字〔2018〕12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甘0981执106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甘0981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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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2
合同纠纷
(2021)甘0981民初2393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中兴市场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500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供暖期的剩余暖气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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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3
合同纠纷
(2022)甘0981民初181号
被告
原告:
湘潭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733263
一、被告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湘潭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35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18元,保全费4168元,合计:9686元,由被告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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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4
其他
(2022)甘0981执137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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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1
5
其他
(2021)甘0981执444号
其他
-
--
--
2021-03-18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甘0981执677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3-15
7
其他
(2021)甘09民终96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D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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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33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酒泉市世纪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
9065.34
一、被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粱秉合家具、设施、装修等损失4532.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酒泉市世纪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赔偿原告粱秉合家具、设施、装修等损失4532.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粱秉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原告粱秉合负担125元,被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酒泉市世纪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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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9
合同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316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50
准许原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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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10
合同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080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市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14元,由原告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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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甘0981民初247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瑞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2-01-13
2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市盛浩商贸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1-09-10
3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市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门盛浩建材家具市场分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1-09-09
4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甘0981民初1734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聚福餐饮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1-08-1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甘0981民初122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J某某,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0-04-29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33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兰州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12-30
7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039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门盛浩建材家具市场分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09-23
8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091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华泰供销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09-11
9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038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市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09-10
10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19)甘0981民初2038号
原告
原告:
玉门市融心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门市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08-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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