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何群
915114230521955670
5000万元人民币
-
洪雅县生态食品加工产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3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4民终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7元,由上诉人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03-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423民初27号
原告
原告:
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欣泽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503272
一、由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94554元; 二、驳回原告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718元,由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8-10
3
其他
(2020)川1423执742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6-09
4
其他
(2018)川1423执92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4-28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浙0192民初729号
被告
原告:
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更多
2019-03-27
6
其他
(2018)川14民终1107号
上诉人
-
416000
一、变更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条码费、C某某费、促销费、年堆费等款项共计3866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665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386650元之日止)”为“由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条码费、C某某费、促销费、年堆费等款项共计383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3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383200元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5元,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负担34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由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3元,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负担70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8-10-31
7
合同纠纷
(2018)川1423民初1106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
一、由被告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条码费、C某某费、促销费、年堆费等款项共计3866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665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386650元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负担3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8-23
8
其他
(2018)川1423民初170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193000
准许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8-02-26
9
其他
(2017)川1423执保50号
其他
-
--
--
2017-08-07
10
申请保全案件
(2017)川1423财保26号
申请人
-
1380000
对被申请人成都欣泽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12×××51帐号的存款在138万元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2017-07-0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欣泽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2-03-24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欣泽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2-01-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4民终9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成都欣泽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4
2
其他
(2018)川14民终1107号
上诉人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9
3
合同纠纷
(2018)川1423民初1106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盛鑫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洪雅峨眉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洪雅县人民法院
2018-07-27
收起

收起